(2015)杭上执民字第15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景泰实业有限公司与李慧彪、宋晓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景泰实业有限公司,李慧彪,宋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51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景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颖。被执行人:李慧彪。被执行人:宋晓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慧彪、宋晓君以其名下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白马公寓7幢2单元1602室的房产拍卖价款在债权本金122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439931元的范围内以第二顺位优先受偿,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查封被执行人李慧彪、宋晓君名下的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白马公寓7幢2单元1602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颖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