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彭家安与于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家安,于凤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家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凤香。上诉人彭家安因与被上诉人于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彭家安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家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