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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工行通化新华支行申请陈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通化市经济开发区金信商贸有限公司,陈磊,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矿业有限公司,单玲,张学军,吴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被执行人通化市经济开发区金信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磊。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单玲。被执行人张学军。被执行人吴兴涛。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工行通化新华支行申请开发区金信商贸有限公司、陈磊、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矿业有限公司、单玲、张学军、吴兴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中民二4号判决书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开发区金信商贸有限公司陈磊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矿业有限公司单玲张学军吴兴涛应支付申请人工行通化新华支行案款25553904元,承担执行费929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开发区金信商贸有限公司陈磊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矿业有限公司单玲张学军吴兴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东执字第004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