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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陈张瑞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陈张瑞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825号原告: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田景云。委托代理人:柳泖。被告:陈张瑞。委托代理人:董葵阳。原告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陈张瑞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判长郑风雨人民陪审员  莫文福人民陪审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梁斐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