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振发与孙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振发,孙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发,男,汉族,1953年9月4日生,个体,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王贵鼎,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峰,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生,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葛玉兰,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振发因与被上诉人孙晓峰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4)梅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38元,退还上诉人张振发。审 判 长 孙海波代理审判员 汤化冰代理审判员 宋军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慧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