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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振发与孙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振发,孙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发,男,汉族,1953年9月4日生,个体,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王贵鼎,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峰,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生,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葛玉兰,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振发因与被上诉人孙晓峰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4)梅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38元,退还上诉人张振发。审 判 长  孙海波代理审判员  汤化冰代理审判员  宋军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慧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