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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某与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董某。被告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文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新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