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某与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董某。被告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文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新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