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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3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重庆平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重庆楼兰印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平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重庆楼兰印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659号原告重庆平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91号龙华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广安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楼兰印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盛大道26-1-2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533-X。法定代表人娄方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书友,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平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楼兰印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平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平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予以免收,退还重庆平安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蓝世洪代理审判员  徐 晴人民陪审员  张怀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维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