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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2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锦奥磁业有限公司、慈溪兴发型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锦奥磁业有限公司,慈溪兴发型钢有限公司,慈溪市宇球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长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英贝辉煌实业有限公司,宋国强,胡建君,宋淑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2542-1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施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哲,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阮秋麒,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员工。被申请人:宁波锦奥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宋国强,该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慈溪兴发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长宝,该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慈溪市宇球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乾根,该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慈溪市长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徐冲,该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宁波英贝辉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建君,该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宋国强。被申请人:胡建君。被申请人:宋淑杰。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代表人:牛南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外字第5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锦奥磁业有限公司、慈溪兴发型钢有限公司、慈溪市宇球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长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英贝辉煌实业有限公司、宋国强、胡建君、宋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经审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对宁波锦奥磁业有限公司、慈溪兴发型钢有限公司、慈溪市宇球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长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英贝辉煌实业有限公司、宋国强、胡建君、宋淑杰的债权(合同编号为CX2014-1060)已全部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本院认为,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