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赵明乾与被告赵贵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乾,赵贵宋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赵明乾,男。委托代理人毛昌全,XX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赵贵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乾与被告赵贵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乾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贵宋的起诉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明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森人民陪审员 陈建文人民陪审员 邓凡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盛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