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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姜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剑阁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男,生于1964年2月20日,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5年5月6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以剑检公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姜某某购买剑阁县摇铃乡狮子村3组杨某某、杜某某和罗某某家的柏树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先后雇人采伐杨某某、杜某某和罗某某家的柏树455株,后经剑阁县林业部门鉴定,被告人姜某某所滥伐的林木蓄积35.4244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计35.424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姜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二、由剑阁县森林公安局对查封扣押的涉案木材35.4244立方米,依法处理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敬清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