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第1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2015-1305周言民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佳兴百货有限公司,周言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1305-1号申请执行人于月梅,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薱阳市梅花街66号3号楼3单元601号。被执行人莱阳市佳兴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言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言民,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南小区8号楼2单元5楼西户。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做出的(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言民有鲁YDF6**货车一辆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言民有鲁YDF6**货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4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振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