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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桐、张皓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香江花城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戎德祥,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良学,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桐,学生。被告张皓杨,学生。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桐、张皓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州辰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翟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