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郭春雷与洪心宇、林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雷,洪心宇,林翎,厦门金巴兰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7253号原告郭春雷,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委托代理人林颂匀、张小婷,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心宇,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翎,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金巴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洪莲北路607-609号B栋1-6层。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原告郭春雷与被告洪心宇、林翎、厦门金巴兰酒店有限公司(下称金巴兰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春雷的委托代理人张小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心宇、林翎,金巴兰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春雷诉称,2014年12月23日,原告因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4年12月24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此支付了财产保全费5000元。2015年3月23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还款。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洪心宇、林翎、金巴兰酒店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洪心宇签订一份书面《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洪心宇向原告借款300万元。2013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洪心宇签订一份书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洪心宇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金巴兰酒店均以保证人身份在上述合同上盖某并承诺对被告洪心宇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期多次向被告洪心宇转账支付了上述借款400万元。后因被告未向原告还款,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对被告提起诉讼,并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36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当天,本院作出(2015)思民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价值36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为此,原告支付了财产保全费5000元。2015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洪心宇、林翎偿还原告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金巴兰酒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裁定书、判决书、发票及当庭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因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为此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该费用应认定是因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被告洪心宇、林翎理应共同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原告该损失5000元。被告金巴兰酒店作为保证人,理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洪心宇、林翎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心宇、林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郭春雷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被告厦门金巴兰酒店有限公司应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心宇、林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洪心宇、林翎、厦门金巴兰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阳群力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叶 爱 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高 丽 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