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聂丰强与王延超、李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丰强,王延超,李凯,广州双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奉新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668号原告:聂丰强,男,汉族,南昌市人,司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王延超,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李凯,男,汉族,南昌市人,公司职员,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广州双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奉新分公司。负责人:李南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凯,男,汉族,南昌市人,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负责人:闵思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传辉,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丰强诉与被告王延超、李凯、广州双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奉新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聂丰强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丰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诉前保全费380元,共计人民币10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0元及诉前保全费380元,共计730元,由原告聂丰强承担,退回原告聂丰强受理费350元。审判员 郭起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