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恒江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沭阳恒江包装有限公司,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南路55号。法定代表人陈书亚,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沭阳恒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桃园路12号。法定代表人罗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溪路北侧。负责人施银巧。上诉人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沭阳恒江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江公司)、原审被告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以下简称苏亚公司宿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1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8日,恒江公司与苏亚公司宿迁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恒江公司将其位于沭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1号、2号、3号厂房发包给苏亚公司宿迁分公司施工。后恒江公司以苏亚公司宿迁分公司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苏亚公司及苏亚公司宿迁分公司赔偿2835351元,并对1号、2号、3号厂房进行维修。原审中,苏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恒江公司与苏亚公司宿迁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涉厂房位于沭阳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苏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苏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苏亚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对法人提起的诉讼,依据“被告住所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苏亚公司住所地位于盐城市亭湖区,本案应由苏亚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苏亚公司宿迁分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为恒江公司的1号、2号、3号厂房,上述厂房位于沭阳县,因此沭阳县为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苏亚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苏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王 雷书 记 员 冯 邻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