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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申请执行简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简勇,腾海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法定代表人:郎晓川。被执行人:简勇。被执行人:腾海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简勇、腾海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31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2630.85元及资金利息、垫付诉讼费4315.00元。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一套进行评估、拍卖,因处置资产时间较长。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31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