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刑减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小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减字第00220号罪犯吴小熊,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7)渭中法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小熊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6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提请,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安刑减字第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安中刑执字第002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小熊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9个,并获得2013、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小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在本院2015年10月15日公示期间及当月22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小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因其已被减刑二次,减刑三年六个月,故本次减刑应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小熊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2月27日止,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及并处罚金3000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