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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商初字第9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广饶县骏驰塑料厂与被告山东荣丰食用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骏驰塑料厂,山东荣丰食用菌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969-2号原告:广饶县骏驰塑料厂,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工业园区。经营者宋建强。被告:山东荣丰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封金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广饶县骏驰塑料厂诉被告山东荣丰食用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价值4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荣丰食用菌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官支行账号1533****1797账户银行存款4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