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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廖某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廖某平表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怀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廖某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5日12时许,在梅江区三角镇金燕大道金堡花园门口,被害人幸某山因邹某山开车速度快慢问题而发生纠纷,邹某山即打电话给被告人廖某平叫廖某平帮其处理。于是廖某平带着几个鹏西酒吧的保安过去,廖某平去到后要求幸某山道歉,幸某山不肯,廖某平就踢了幸某山几脚,导致幸某山受伤。经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害人幸某山左上肢被伤致左肱骨外侧髁粉碎性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廖某平赔偿了被害人幸某山人民币6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幸某山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及前科查询,协议书、谅解书;证人邹某山、宿某飞、吕某超的证言,被害人幸某山的陈述;被告人廖某平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廖某平归案后在公安侦查、公诉机关起诉、法院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廖某平从轻处罚,根据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廖某平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量刑建议,经查,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人廖某平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平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足,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锦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睿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