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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天胜经贸有限公司、陈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81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负责人黄旭东,行长。被执行人武汉天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特1号。法定代表人潘仁清,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华。被执行人潘艳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武汉天胜经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450万元;二、被执行人武汉天胜经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截至2015年2月16日利、罚息为150898.元,以后的利、罚息,以实际所欠借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三、被执行人陈华、潘艳华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执行人武汉天胜经贸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22004元及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武汉天胜经贸有限公司、陈华、潘艳华共同负担。本院已依法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