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5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袁继红诉梁志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669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60年9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梁某某下落不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3元,退还原告袁某某。审判员  郭璧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爱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