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肖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208号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程国妙。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王启高。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以被告林某不同意离婚为由申请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蒋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