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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1026号原告张某被告辛某某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对辛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高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许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