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1026号原告张某被告辛某某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对辛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高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许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