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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898号原告:张某甲,男,201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寿春镇红星街道胜利选区8组78号,身份证号码34242220101022013X。法定代理人:毛某,本科,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赵志平,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寿县一中教师,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传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