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5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孙飞虎故意伤害、抢劫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743号罪犯孙飞虎,男,汉族,1990年11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8)曲中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飞虎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孙飞虎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14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8年12月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查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孙飞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飞虎系数罪并罚,现刑罚执行已达七年零九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3次,2014年10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11日止。罪犯孙飞虎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4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飞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飞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