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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陈周刚与谢先庸,重庆云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先庸,谢德全,重庆云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飞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700号申请(起诉)人陈周刚,男,1945年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谢先庸,男,1952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谢德全,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云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重庆云飞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申请人陈周刚与被申请人重庆云飞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云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谢先庸、谢德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周刚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云飞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云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谢先庸、谢德全所有的银行存款22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周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云飞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云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谢先庸、谢德全所有的银行存款22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陈周刚提供的担保物,申请陈周刚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水木青华幢单元-//顶-号房屋,担保人陈雪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湖月路号房屋、重庆市北部新区路号附号房屋、重庆市北部新区湖月路号房屋、重庆市北部新区湖月路号附号、重庆市北部新区路号房屋,担保人刘德华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园大道号附号房屋、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民安大道号附号房屋、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民安大道号附号房屋、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民安大道号附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