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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31号原告河南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东合欢路北侧,机构代码:56729125-9。法定代表人郭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玉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粮管所院内。法定代表人赵乐祥,职务,董事长。被告河南福乐鑫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成贤,职务,董事长。本院认为,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2015年5月24日作出商新公(案)立字(2015)1028号立案决定书,对本案的被告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乐祥以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故本案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还原告。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五年十��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广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