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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049号原告吴某,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董重启、黄继红,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现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玉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俊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