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南宁市畅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东石化工业园区项目经理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畅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广西南宁市石埠街道办事处石西村坛桩岭。法定代表人潘桂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云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普宁区栗庙村委会栗庙村156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云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东石化工业园区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田东石化工业园。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畅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东石化工业园区项目经理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6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东石化工业园区项目经理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畅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东石化工业园区项目经理部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黄娇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安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