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太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太初字第00089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向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余国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