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与丁××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55号申请执行人李××。被执行人丁××,天津市德国大陆汽车。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丁××离婚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已执行1000元,未执行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给付的和解意向,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审 判 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