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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4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巧良与王学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巧良,王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4136号申请执行人朱巧良。被执行人王学良。原告朱巧良与被告王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巧良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学良公告送达了执行通��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巧良未实现债权3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王学良查无下落,房产已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413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