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07-1号原告韦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覃冠群,大化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东,大化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甲与被告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覃江明代理审判员 黄俊淇人民陪审员 韦家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覃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