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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靖明亮与韩军河、郭长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明亮,韩军河,郭长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靖明亮,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冯海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告韩军河,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肥乡县。被告郭长海,男,汉族,1974年7月28日出生,河北省成安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管瑞岩,该公司经理。地址:聊城市振兴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明亮诉被告韩军河、郭长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靖明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韩军河所有的鲁P×××××/鲁PCW**挂号重型半挂车一部(价值人民币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韩军河所有的鲁P×××××/鲁PCW**挂号重型半挂车一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中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善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