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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理兵与韦玉宝、覃爱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理兵,韦玉宝,覃爱东,张远碧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766号原告韦理兵,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永生,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玉宝,农民。被告覃爱东(系韦玉宝之妻),农民。两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文坚,广西都安律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张远碧,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理兵诉被告韦玉宝、覃爱东及第三人张远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韦理兵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理���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韦理兵撤诉确系其自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理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理兵负担。审 判 长  廖仅就代理审判员  覃敏红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韦家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