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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易与鲁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易,鲁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周易,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鲁会民,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4日。申请人周易与被申请人鲁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鲁会民在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00000.00元(账号:6210610004400410950)。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中国农行泾川县支行100000.00元存单一张(账号:27-248901180155799)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鲁会民在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00000.00元(账号:6210610004400410950)予以冻结。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周易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惠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