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建尧与缪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尧,缪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969号原告:杨建尧。委托代理人:朱坚俊。委托代理人:朱超群。被告:缪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尧与被告缪辉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建尧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尧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建尧负担。审 判 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丁建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