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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多强与张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陈多强,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张永良,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多强诉被告张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多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多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陈多强负担。审 判 长  李政琦人民陪审员  阿林川人民陪审员  胡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