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多强与张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陈多强,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张永良,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多强诉被告张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多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多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陈多强负担。审 判 长 李政琦人民陪审员 阿林川人民陪审员 胡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