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6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刘魁伟,刘小梅,伍先辉,吴晓雄,伍先发,张元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平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晏一,该行洋溪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罗元华,该行洋溪分理处副主任。被告刘魁伟。被告刘小梅。被告伍先辉。被告吴晓雄。被告伍先发。被告张元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诉被告刘魁伟、伍先发、伍先辉、刘小梅、吴晓雄、张元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保全费1000元,被告刘魁伟、伍先发、伍先辉、刘小梅、吴晓雄、张元萍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段丁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