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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嘉德公寓渡假村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南天籁谷公寓渡假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嘉德公寓渡假村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天籁谷公寓渡假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嘉德公寓渡假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一横路1号绅蓝都市公寓405房。法定代表人王竹叶,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天籁谷公寓渡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塔岭开发区富民大道西侧(定安县规费征稽所门口直入100米)。法定代表人余荣刚,董事长。第三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和平乡先锋村18号。法定代表人李传纳。申请执行人海南嘉德公寓渡假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天籁谷公寓渡假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海仲字第213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海南嘉德公寓渡假村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琼海法执字第271号立案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嘉德公寓渡假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第三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15)琼海法执字第27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嘉德公寓渡假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异议,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海南嘉德公寓渡假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军审判员 曾建华审判员 林 师yiuqa9r0tkmn4umgq5案件唯一码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镜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