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赖丹诉被告马付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丹,马付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993号原告赖丹,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付德,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丹诉被告马付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丹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付德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马付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丹负担。审 判 长  姚 威人民陪审员  刘长岭人民陪审员  郭启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