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赖丹诉被告马付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丹,马付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993号原告赖丹,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付德,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丹诉被告马付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丹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付德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马付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丹负担。审 判 长 姚 威人民陪审员 刘长岭人民陪审员 郭启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