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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司法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国云,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282号上诉人牛国云。被上诉人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上诉人牛国云因劳动教养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不受字第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牛国云上诉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进行了实质审查,并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是错误的。请依法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不受字第59号行政裁定,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为被告要求撤销冀唐劳字(2002)第000981号劳动教养决定,现被上诉人唐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已被撤销且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太山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景月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