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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官惠敏犯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官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958号罪犯官惠敏,男,1959年5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武夷山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邵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官惠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继续向被告人官惠敏追缴赃款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南刑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官惠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继续向被告人官惠敏追缴赃款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于2012年11月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张宁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官惠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官惠敏在考核期内,罪犯官惠敏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完成本职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累计获达标分22.2分。本次履行财产刑1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官惠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林永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