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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民调确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蔡凤英、钟祥市人民医院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调确字第00031号申请人蔡凤英。委托代理人蔡定发。申请人钟祥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中果园街***号。法定代表人龚超。委托代理人王威,钟祥市人民医院医教部工作人员。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申请人蔡凤英、申请人钟祥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赔偿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凤雨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蔡凤英、申请人钟祥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于2015年10月27日经钟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如下:1、钟祥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当事人蔡凤英及其家属医药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及其它全部法定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壹万陆仟圆整(16000.00元)。2、蔡凤英在钟祥市人民医院两次住院费用由钟祥市人民医院负责结算,申请人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结算手续。3、申请人双方均认可此协议是对该医疗纠纷的最终处理意见。该协议履行后双方不再存有争议,申请人及其他家属不再就该医疗纠纷向钟祥市人民医院主张任何权利。4、申请人双方同意该协议通过钟祥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5、本协议一式四份,申请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司法确认一份。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