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谭碧兰与何聪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碧兰,何聪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谭碧兰,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5日。被执行人:何聪金,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19日。本院在执行谭碧兰与何聪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6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冷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