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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葛晓琴审 判 员  李婷懿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