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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434-004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434-00435-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特1号。负责人胡晓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冷水铺1号。法定代表人李婷婷,该公司董事长,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两案,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作出(2013)鄂楚信证字第29453号、29454号公证书和(2015)鄂楚信证字第11635号、1163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武昌区涂家沟特1号的房产,因轮候查封的房产在短期内不能处置,执行工作已不能继续进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作出(2013)鄂楚信证字第29453号、29454号公证书和(2015)鄂楚信证字第11635号、1163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作出(2013)鄂楚信证字第29453号、29454号公证书和(2015)鄂楚信证字第11635号、11636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