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卞巧海与章宏坤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巧海,章宏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3181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181号申请执行人卞巧海,女,1963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章宏坤,男,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卞巧海与被告章宏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章宏坤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卞巧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章宏坤支付人民币760,000元;并承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81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437.86元,合计人民币10,255.8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付了人民币400000元,余款要求分期支付。本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尚未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Ο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