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9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庆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庆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9251号原告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新城区,组织机构代码62192097-7。法定代表人吴永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宁,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庆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河街道沙河片区(重庆渝东纺织厂),组织机构代码07031311-7。法定代表人黄龙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勇,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国炯,男,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庆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庆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庆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68元,由原告重庆(上海)汇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伍泰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