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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6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常荃与张形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常荃,张形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387号原告李常荃,女,193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形山,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仁爱养老院。本院在审理李常荃张形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常荃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常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常荃撤回起诉。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险峰 来源: